丝绸之路国际合作工作委员会
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为“丝绸之路国际合作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Silk Roa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Working Committee,英文缩写: SRICC;中文简称:丝路工委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由致力于“一带一路”企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法人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服务平台组织,为非盈利组织(NGO)。
第三条 本委员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香港地区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准则。
其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完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发挥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深化我国企业与沿线各国在贸易投资、科技创新、产能合作、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构建和支持完善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技术、品牌、营销、服务“走出去”,鼓励企业“引进来”沿线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培育企业国际竞争新优势。
本委员会以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为总的纲领性指南,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为开展具体工作的行动指南。
第四条 本委员会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业行业商会,根据工信和信息化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7】191号)指示精神而成立的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平台型直属分支机构,批准文号:商贸促字【2017】146号;业务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等相关国家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业行业分会为本委员会直接上级管理单位。
第五条 本委员会住所设于: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委员会秘书处设于:北京京科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研究“一带一路”经济问题。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一带一路”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国际金融、国际贸易、跨国投资,以及“一带一路”国际经济领域的重大热点、焦点问题,“一带一路”国家宏观经济、财政金融、外资外贸、区域经济、产业发展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服务。
(二)开展“一带一路”经济交流。围绕“一带一路”重大经济问题,组织开展“一带一路”国内外智库间的研讨与交流,增进了解和共识;举办“一带一路”企业国际合作论坛、专题对接会、研讨会等活动,为政府、研究机构、企业之间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分享成果与经验提供渠道和平台。
(三)促进“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建立和发展“一带一路”与外国政府、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区域企业和各级政府,提供合作信息、推介合作项目、专题项目对接,把国内供给侧产业结构调整与“一带一路”专题项目有机对接、精准对接,实现合作共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提供“一带一路”咨询服务。为政府“一带一路”宏观掌握、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等提供分析报告和政策建议;为地方政府制定“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智力及资源支持;为“一带一路”沿线区域企业发展战略、经营决策、海内外投资、兼并重组、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五)借助中国贸促会及中国国际商会平台资源,进一步开展相关的商品展、质量及品牌评比、诚信行商、培训、标准化及信息化服务等。
(六)重点开展“四+N”服务内容:
以下为四大资源型板块服务内容:
《部长直通车》:由现(离)任部长级以上(含)高层领导组成的决策委员会。为投身“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家们提供宏观政策指导、方向引领,提供高端人脉资源整合,编织良性、可持续发展的“红色纽带”。
《院士直通车》:由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为企业家们提供科技创新、转型升级、项目把控的“科技支撑”。
《大使空间》: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驻外使节、驻华使节等组成。针对有需求的企业家,提供沿线国背景、政策、双向供需等精准信息引导,为项目考察、精准落地、安全对接提供快捷通道,架起外联互通的“绿色桥梁”。
《智库私教》:由工委会战略合作智库、各领域专家、商企业界精英等组成。为企业家们提供专项或综合性对接服务,精准实现“个性定制、量身打造、全要素跟进”的一站式服务。具体涉及:项目甄选设计、企业经营诊断、国际权益保障、商事仲裁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管理及人才培训等。
以下为工委会平台根据发展阶段,将推出N个行业性项目服务,目前已推出:
《中国制造2025》:特别针对“中国制造2025”,结合“德国工业4.0”领域开发。已汇集国内外智能制造、智能机器人、消防机器人、CNC数控机床等上千个项目;邀请德国工业4.0巨匠、国内智能制造业巨头共同打造,为该领域的企业家们提供最顶尖的技术服务及项目对接,引领行业转型升级。
《军民融合》:为响应国家《“十三五”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规划》指示精神特别设立。届时,将邀请国内军民融合方面领导及军方相关专家,为有实力、产业贴合度高的企业,提供军援军贸、航空航天、军工装备等军民融合项目对接,为企业家们开辟崭新的发展通路。
《互联网+》:工委会融合互联网金融、跨境电子商务等战略合作伙伴,搭建起专业化互联网平台,为企业家们提供最前沿、最高端、最全面的互联网、区块链、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为企业插上腾飞的翅膀。
《丝路产业基金》:工委会融合供应链金融授信服务、公(私)募基金、金融机构等,共同打造千亿级“一带一路”产业基金,为致力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企业,解决融资难、门槛高的发展资金瓶颈,参与国企央企“一带一路”国家项目分包、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国家基础项目建设。
《丝路国际俱乐部》:以各国驻华使节、各国政要、华人侨商侨领、世界500强企业高管、商界领袖、丝路工委会高端会员等组成,建立国际最高端的政要、商界、企业家的学习、交流、社交平台,融合中西方最顶尖的企业家智慧,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商、共建、共享,培养“一带一路”建设、民心相同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一带一路国际商学院》:平台借助与商务部培训中心、人社部人才培训中心、贸促会国际商务交流培训中心、新加坡一带一路国际商学院、清华大学一带一路战略研究院等建立的战略合作,形成国内国外联动、中心地方联动、线上线下联动、学习考察联动,将全年常态化开办“一带一路”高级人才培训,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培养更多实用型高级人才。
《丝路文化之旅》:文化自信是“一带一路”建设不可或缺的核心板块。为了加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背景、不同语言、不同肤色的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流与合作,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促进“民心相同”,平台将成立了“丝绸之路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吸纳文化艺术界、收藏界名人志士,以及沿线国华人商会加入共建行列,开展以文化交流为核心的组团考察、旅游、文化交流活动等。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更加深入,为适应平台发展及企业家所需,将会推出更多、更适用的项目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包括研究机构、企事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个人会员包括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本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委员会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会员登记表、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证章。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有本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讯等各类资料,优先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研讨、培训等各类研究及交流活动,优先享有本委员会提供的各种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国际经济交流活动;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严守本委员会相关涉密资讯;
(六)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证章。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特殊情况,经提醒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特殊情况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名(兼理事长)、副主任3名,为委员会核心管理成员;设顾问若干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委员会的领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不定期召集执行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开会研究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本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指导监督本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咨询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设立专项基金——“驼峰合作发展基金”,并成立“驼峰合作发展基金董事会”,负责本委员会研究交流经费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本委员会应董事单位的需要,提供专项服务。董事会的职权由《驼峰合作发展基金会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社会资助和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各项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企业法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公司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委员会经上报主管单位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秘书处。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从2017年10月10日起生效。
附件一:“丝绸之路国际合作工作委员会”入会须知及会员权益。
丝绸之路国际合作工作委员会
2017年10月10日